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为,撤销白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白山市交通运输局重新作出决定并为其颁发《出租车运营许可证》。针对此两项诉求,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浑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和(2014)浑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上诉人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维持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本次起诉中,上诉人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变更所诉被告,但主张的内容与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行初字第17号行政案件属同一诉求。上诉人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同一诉求再次起诉系重复告诉,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