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国祥,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永,该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健,该厅干部。
被执行人: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原来禾洛克利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环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拾万元,加处罚款叁拾万元,合计陆拾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对被执行人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原来禾洛克利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作出吉环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吉环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吉环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拾万元,加处罚款叁拾万元,合计陆拾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