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与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0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国祥,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永,该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健,该厅干部。

被执行人: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原来禾洛克利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环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拾万元,加处罚款叁拾万元,合计陆拾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对被执行人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原来禾洛克利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作出吉环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吉环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吉环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拾万元,加处罚款叁拾万元,合计陆拾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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