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宋岩明的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0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庭凯,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敬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岩明,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宋岩明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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