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告):秦翠荣,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宋世良,系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明,系县长。
第三人: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张丽红,系董事长。
上诉人秦翠荣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抚东岗地字第2014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对秦翠荣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秦翠荣的起诉并无不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