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明先,男, 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蒙江乡。
上诉人陈明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行立初字第6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陈明先起诉要求靖宇县社会保险局将其保险基金调整并给付补偿金的请求,涉及国家养老保险基金调整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其要求撤销靖人社复决字【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对陈明先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