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初字第4号
起诉人:滕聿宾,男,63岁,退休干部,住白山市。
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滕聿宾的起诉状,滕聿宾请求撤销白山市人民政府对其请求信的处理意见,并要求判令白山市人民政府从转制成本中兑现或者赔偿其1997年和1998年两年的奖金和股本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对滕聿宾给市政府请求信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行为,市政府是否从转制成本中兑现或者赔偿滕聿宾1997年和1998年的奖金和股本金,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滕聿宾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滕聿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