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铁北街36-7号。
法定代表人:高赫,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宝山,系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该公司请求确认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及严重失职;请求判令白山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相应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增加出租车数量的计划,该请求系要求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范性文件,白山市人民政府未作出增加出租车数量的计划,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不应由行政诉讼法调整。因此,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