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恩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经济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03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98号

原告刘福恩,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经济管理站,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亚茹,主任。

第三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中高速路口。

负责人张今明,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恩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经济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福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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