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郭辉张明雪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00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行非执字第114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

法定代表人吴仁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爱国,男,通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郭辉,男,汉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张明雪,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县计生征决字(2015)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郭辉、张明雪交纳社会抚养费37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通化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以该案起诉期限2015年5月1日前未届满(未满三个月),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应在本决定送达后六个月才能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县计生征决字(2015)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郝 文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石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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