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行非执字第114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
法定代表人吴仁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爱国,男,通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郭辉,男,汉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张明雪,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县计生征决字(2015)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郭辉、张明雪交纳社会抚养费37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通化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以该案起诉期限2015年5月1日前未届满(未满三个月),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应在本决定送达后六个月才能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县计生征决字(2015)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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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郝 文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石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