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邵开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2833号。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祁霁,松原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管理科科长。

被执行人邵开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贾淑华(被执行人邵开峰之妻),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邵开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95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5月28日以吉林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开峰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

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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