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宁行初字第8号
原告赵志纯,男,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罗北,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2833号。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祁霁,松原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3355号。
法定代表人陈穗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洪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纯诉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志纯于2014年11月12日以与第三人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志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纯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赵 志 伟
审 判 员 王 宝 忠
人民陪审员 朱 慧 欣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