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海波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9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 图行执审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图们市口岸大街182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崔云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波。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作出的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图城罚决字(2014)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虚构姓名,故处罚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4)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

代理审判员  金顺哲

二〇一五年      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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