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单春秋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8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图行执审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崔云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单长秋。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单长秋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5)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3月5日作出图城管通字(2014)68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市区内,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例活动……(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规定,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限期整改道路一侧经营蔬菜行为,但被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整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图城罚听告字(2014)8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了被申请执行人,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停止在道路一侧违章经营蔬菜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同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可依法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提出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图城罚决字(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自2014年3月份开始长期未经许可在图们市建设街道路一侧摆放各种蔬菜销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市区内,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规定。依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行为,恢复道路两侧原状;2、处5000元罚款。同时要求2014年12月13日前,携带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告知其如不服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图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3日作出图城管加罚字(2015)10号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给了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图城管催告字(2015)4号催告通知书,送达给了被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此案后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告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上述事实据以由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证明被申请执行人的违章行为及送达行政文书的影像资料、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图城通字(2014)68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图城罚听告字(2014)8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图城罚决字(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图城管加罚字(2015)10号加处罚款决定书、图城管催告字(2015)4号催告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等证据、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单长秋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规范正确,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长期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所处的处罚额度适当。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的数额,虽然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但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计算天数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应当缴纳罚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30日,因此,行政机关要对被申请执行人实施加处罚款,应当以30日为限作出加处罚款,以此达到施加被处罚人在短期内自动履行义务目的,而不应当在起诉期限届满后,以罚款数额翻倍的标准实施加处罚款。在本案中申请执行机关在起诉期限届满后,以罚款数额翻倍的标准,即罚款5000元,再实施加处罚款5000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实施加处罚款程序,故对该加处罚款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单长秋作出的图城罚字(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恢复道路两侧原状,罚款5000元。限被申请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缴纳义务。

审 判 长  金顺哲

代理审判员  车国花

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

二 〇 一 五年 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璐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