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8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伊行非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树贵,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经理。

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3月5日对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2014)伊行政处字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受理。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久泽

审 判 员  刘玉娟

代理审判员  张迎春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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