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 图行执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崔云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虎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4)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金顺哲
代理审判员 车国花
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
二〇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刘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