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图行执审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许钟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斌,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姜轶。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图们市易和汽车棚靠装璜部业主姜轶作出的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建决字(2014)第065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图建通字(2014)第065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通知书,并于同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根据《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延州价联二00三(11)文件以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卫生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限期征收被申请执行人的城市卫生费,征收金额共计2640元,征收期限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限被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起10日内交清。逾期不交的,过期一个月缴纳滞纳金5%。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如其对该通知书核定的卫生费数额或征收有异议,可自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到图们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如不提出异议,将按该通知内容作出决定征收。被申请执行人在7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缴清应缴款项。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图建决字(2014)第065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书,并于同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告知其已欠缴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卫生费2640元,限其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日内到图们市卫生管理处缴纳应缴款项,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图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缴纳所欠款项。本院受理此案后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告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图们市易和汽车棚靠装璜部业主姜轶作出的图建决字(2014)第065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规范正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图们市易和汽车棚靠装璜部业主姜轶作出的图建决字(2014)第065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即征收卫生费2640元,限被申请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卫生费缴纳义务。
审 判 长 金顺哲
代理审判员 车国花
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
二〇一五年 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