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91号
原告李景阳,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丹江街。
法定代表人马新,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安玉铎,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南官屯村村委会,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长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秦子生,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成奎,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阳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南关屯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景阳以自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景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景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