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景阳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南关屯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91号

原告李景阳,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丹江街。

法定代表人马新,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安玉铎,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南官屯村村委会,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长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秦子生,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成奎,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阳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南关屯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景阳以自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景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景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