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宁行初字第9号
原告李国一,男,汉族,农民,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丹青街5委。
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董广野,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利,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苏旭,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法制科科员。
原告李国一诉被告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一以此纠纷当事人已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吴佳坤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二0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