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江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夏桂美,女,汉族,住白山市。
被告白山市规划局。驻址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越,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戈学波,系该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址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发,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川,系吉林隆德集团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美诉被告白山市规划局及第三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夏桂美以该案已经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桂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季晓东
审 判 员 刘振江
人民陪审员 唐中华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