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气象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
委托代理人王超颖。
委托代理人王彦鹏。
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武。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气象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气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气象局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气象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气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