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7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起诉人陈某某以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长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陈某某诉称:起诉人于2012年11月7日与第三人长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第三人开发的房屋,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后于2013年入住该房屋。起诉人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然而被告一直不履行职责,一直未给起诉人房屋所有权证,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职责,为起诉人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为县人民政府颁发,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只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起诉人要求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陈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洪新

审 判 员  袁春才

代理审判员  赵 瑞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海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