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李相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祁霁。
被执行人董洪玲。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董洪玲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0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