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传英诉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9: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传英,女,1953年4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隋东旭,男,195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传英丈夫。

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传英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周传英因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传英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传英撤回上诉和起诉;

二、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退还上诉人25元。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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