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浑行立字第2号
起诉人李永馥,男,1938年6月9日生,汉族,原纺织厂学校退休教师,住江源县东升街。身份证号:220603193806091519。
被起诉人白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法定代表人王代刚,系局长。
2014年5月6日,本院收到李永馥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被起诉人准许原告复印省政府信访局对原告信访复核申请处理意见;判令被起诉人因不履行职责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2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事项系委托送达事宜,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永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成艳
审判员 张振良
审判员 张亚龙
二○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