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浑行立字第3号
起诉人抚松县抚松镇长白山小青沟玄武岩采矿场。
负责人王伟东,系个体业主。
被起诉人白山市公路建设办公室。
本院收到抚松县抚松镇长白山小青沟玄武岩采矿场(以下简称采矿场)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给予起诉人征地补偿款,评估费用由被起诉人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白山市公路建设办公室不负责鹤大高速公路抚松县境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因此起诉 人采矿场起诉白山市公路建设办公室,系被告主体错误。并且本案拆迁补偿没有经过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现裁定如下:
对抚松县抚松镇长白山小青沟玄武岩采矿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成艳
审判员 张振良
审判员 张亚龙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郝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