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汝喜,男,1956年2月16日生,汉族,吉林农业大学职工,现住长春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任日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静,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张汝喜因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汝喜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汝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故裁定如下:
准许张汝喜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沈海蛟
审 判 员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赫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