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露露诉磐石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露露,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磐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显辉,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鞠龙华,该局法制室民警。

再审申请人白露露因诉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露露申请再审称,既然二审判决认定“微博中有关诈骗的内容,农民卖粮被骗的基础事实存在”,那么就说明再审申请人在微博中发布的内容确有其事,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无中生有,散布谣言和发布虚假信息,磐石市公安局以“散布谣言和发表虚假信息”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磐石市公安局提交意见称, 2014年3月5日,白露露先后二次在其腾讯微博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称“吉林省磐石市黑石镇发生了一起合谋诈骗案,涉及三百多户农民一千多万元,事情发生两个月,当时政府公安机关不但没把事情解决而且还告诉农民‘你们告到安倍近三也没有用,农民把玉米卖给骗子,骗子把玉米款给谁公安机关管不着’这是公安应该说的话吗?农民的粮款真的讨要无门吗?当今社会难道没有王法吗?”和“百姓太冤--爆新鲜3月4日晚吉林省磐石市公安把一名正常上访的女子送进拘留所,女子追问理由,公安十分黑暗,女子当场晕倒半夜被送进医院,生死未卜......难道共产党就如此黑暗,是在为老百姓服务吗?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女子下手,当今是什么社会,难道没有王法了吗”,点击数量达700余人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磐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白露露在微博上发布上述两则信息时,对相关事件涉及的具体数字和情节等并未进行核实,致使微博中的一些内容,如“(诈骗案)涉及三百多户农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把事情解决”等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并使用了 “当今社会难道没有王法吗”“公安十分黑暗”以及“女子当场晕倒半夜被送进医院,生死未卜”“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女子下手”等诸多攻击性和夸张性言辞,网络点击阅读多达七百余人次。其行为不仅鼓动了公众的不良情绪,而且歪曲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客观上扰乱了公共秩序,被申请人磐石市公安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白露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露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赫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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