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臣诉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征地信息行政公开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臣,男,汉族,农民,住长春市。

再审申请人杜臣因诉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征地信息行政公开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行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臣申请再审称,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具有国家行政执法的职能,因此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依据地方土政策不受理本案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一)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长编[2004]57号《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分局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根据《关于我市城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长编[2003]138号)成立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朝阳分局、宽城分局、南关分局、二道分局。各城区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依据该规定,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被撤销后,新成立的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属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依据该规定,作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经查,一审法院已书面告知杜臣,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但杜臣明确表示不予更换,故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综上,杜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赫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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