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村民委员会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23号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孟佳村委会)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吉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孟佳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孟佳村委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理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赫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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