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丁立松,男,汉族,1951年3月7日生,住白山市。
上诉人丁立松诉白山市人民政府、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丁立松提起上诉称,1、原裁定删改起诉人的诉求,违反法律规定。原裁定将诉讼请求1、依法审查和确认被告作出的白山政专发[2005]115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白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出售协议违法,把其中审查二字给删改掉违反法律规定。2、原裁定认为是重复起诉事实不清。在(2011)白山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中,我是请求依法撤销白山市人民政府白山政专发[2005]115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诉求,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本次请求是依法审查和确认被告作出的白山政专发[2005]115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白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出售协议违法。因此,不是重复起诉。3、省委巡视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访转字白山[2015]11号)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认为是涉诉、涉法,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起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和省委巡视组的建议,请求依法撤销白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出售协议、确认原告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合法有效、责令被告公开白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出售时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明细、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事项。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1、白山市人民政府白山政专发[2005]115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是白山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就白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出售相关事项商议后所形成意见的记录,是白山市人民政府的内部行为,未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其对外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故丁立松诉请要求审查和确认该会议纪要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白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出售协议》系白山市建设局、白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秀家等六人签订的,不属于行政协议,丁立松请求审查、确认该产权出售协议违法并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丁立松请求确认其持有的出资证明书合法有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丁立松要求白山市政府公开白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出售时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明细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丁立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