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馥,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何冠达(上诉人之子),男,汉族,现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上诉人何玉馥因诉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城建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玉馥以省政府已经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玉馥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玉馥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琳平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