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德春与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榆树市环境卫生事业管理处建设行政审批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德春,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邹德军,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榆树市环境卫生事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周敬波,主任。

上诉人方德春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7日为被上诉人榆树市环境卫生事业管理处颁发的榆树市(县)[2014]SP用字第0028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一案,不服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土资函[2004]323号文件对《关于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进行批复,同意榆树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16.6837公顷(其中耕地107.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5.6654公顷、未利用地0.544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20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464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3.44公顷。其中取土场用地34.3646公顷待施工完毕后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划拨给榆树市交通局,作为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原榆树市环城乡獾洞村(现榆树市城郊街獾洞村)的5.199公顷农村集体土地在上述批复的转用及征用范围内,作为工程取土场用地。方德春承包的土地包含在獾洞村被征用的5.199公顷耕地内。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扩建工程完工通车。2014年8月27日,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将该5.199公顷土地划拨给榆树市环境卫生事业管理处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方德春不服,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榆树市人民政府作出榆府复决字[2014]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SP用字第00286号建设用地批准。方德春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因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9月18日以《关于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将包括原榆树市环城乡獾洞村5.199公顷农村集体土地在内的116.6837公顷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用。据此批复,包括方德春承包地在内的原榆树市环城乡獾洞村5.199公顷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德春因承包地被征用已得到相应的补偿款,方德春对该5.199公顷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方德春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方德春的起诉。

上诉人方德春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9月18日以《关于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将包括原榆树市环城乡獾洞村5.199公顷农村集体土地在内的116.6837公顷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用,属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涉案土地并未依法予以征收,上诉人方德春也未因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方德春得到的占地款是方德春卖地的违法收入,违法收入应没收,不能取代土地补偿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撤销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SP用字第0028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9月18日作出的《关于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将包括上诉人方德春承包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诉人方德春的承包地因征收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据此,被上诉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作出的[2014]SP用字第0028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上诉人方德春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方德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