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初字第24号
原告刘贵福,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晓远,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鹏,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韩继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福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人民政府、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贵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