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西行初字第1号
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海,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贺威,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宏,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孟达,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占军,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于梨树县,原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丁月,女,汉族,1991年10月27日于梨树县,学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四人社工认字[2014]第1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祝永丽
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