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玉学与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69号

上诉人方玉学,男,194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上诉人方玉学要求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恢复其公立教师身份并补发工资及享受公立教师退休待遇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方玉学上诉称:1961年上诉人毕业于双阳师范学校,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将上诉人分配到原土顶乡肚带河小学工作,任公立教师职务。1962年6月被错误下放回乡务农,1971年经批准回到原校工作。1988年4月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为上诉人发放民办教师任用证,1991年春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以为上诉人办理恢复公职为由将上诉人的任用证缴回,但未给上诉人实际办理恢复公职,而是在1992年将上诉人按民办教师病退处理。上诉人认为其不属于1962年精简下放人员,当时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错误的将上诉人下放回乡务农。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恢复上诉人公立教师身份,并且补发工资,享受公立教师的退休待遇。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玉学的诉讼请求属国家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方玉学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方玉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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