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娟与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榆树市交通局、榆树市城郊獾洞村村民委员会国土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2 19: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长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娟,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力,厅长。

委托代理人:许鹏,法规处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杨文渊,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榆树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榆树市府前路。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榆树市城郊街道办事处獾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树市城郊街獾洞村。

上诉人黄秀娟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第三人榆树市交通局、榆树市城郊獾洞村村民委员会国土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秀娟,被上诉人省国土厅的委托代理人许鹏、杨文渊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三人榆树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榆树市城郊街道办事处獾洞村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黄秀娟系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道办事处獾洞村4组村民,2014年8月4日其向省国土厅申请公开“科铁线北段、一次变电西,横道屯东200米、北地类玉米地前污水沟、榆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地段的土地批复情况”。2014年8月29日省国土厅作出(2014)1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黄秀娟公开了《关于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23号)并提供了该批复的复印件。批复内容是榆树市修建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占用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黄秀娟收到后,就信息公开事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复议(2014)9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国土厅作出的(2014)1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黄秀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省国土厅按照黄秀娟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内容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4)323号《关于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复印件,并作出(2014)1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黄秀娟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黄秀娟主张确认其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从黄秀娟的起诉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议(2014)9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可以看出黄秀娟所要知道的是其位于相关地理位置的土地是否被征收、是否经过相关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等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可向相关征地政府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查阅土地档案卷宗明确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了黄秀娟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明确上诉人的土地是否被批准征为国有建设用地,而被上诉人公开的土地批复的内容为批准的具体面积是116公顷。上诉人认为榆树市人民政府没有办理征地手续,故上诉人的土地不包括在该土地批复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地块,经向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属于科铁公路韩家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用地,故被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作出[2014]127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4)323号《关于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提供给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1、榆树市城郊街道办事处獾洞村村委会的情况说明;2、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獾洞村取土场勘测定界技术图。两份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的土地批复包括上诉人公开的地块。二审提供证据的理由是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了新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因上诉人在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二审补充证据的理由成立,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的出具时间在作出告知书之后,不能作为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秀娟向被上诉人省国土厅申请公开的是“科铁线北段、一次变电西,横道屯东200米、北地类玉米地前污水沟、榆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地段的土地批复”,被上诉人根据其申请内容,向其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4)323号《关于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即已明确其申请公开的地块属于批复范围内。上诉人黄秀娟以被上诉人省国土厅未明确其申请地块是否被征收为由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2014)1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请求不成立。关于上诉人黄秀娟提出的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上诉人黄秀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秀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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