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刘洪岩,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洪涛,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白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永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卜凡文,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岩诉被告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以被告同意撤回其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2015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白山政房撤字(2015)第05号《关于撤销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33号〈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书》,现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无异议,并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洪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