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66号
上诉人李凤昕(曾用名李凤新),男,193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李凤昕诉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因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凤昕上诉称:上诉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与上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审法院收到上诉人的起诉状后未告知、补正及释明就裁定不予立案,违反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原审法院超七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凤昕要求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