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 图行执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卫生局。住所地,图们市友谊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姜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图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员。
委托代理人金玉珍,图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闫东杰。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卫生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丝佳丽美发厅业主闫东杰作出的图卫公罚字(2012)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经营的图们市丝佳丽美发厅给顾客提供的毛巾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于2012年5月18日经图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菌落总数超出GB9663-1996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标准。上述事实有图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处罚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并于2012年8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图卫公告字(2012)-1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告知后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图卫公罚字(2012)-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被申请执行人在被处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图们市卫生局财会室。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期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院受理此案以后给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卫生局作出的图卫公罚字(2012)-107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规范正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卫生局作出的图卫公罚字(2012)-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500元。
(告知被申请执行人闫东杰,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否则,本裁定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审判长 金舜哲
审判员 滕延生
审判员 催银镐
二 0 一二 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