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金吉子卫生费限期缴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6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图行执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许钟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斌,图们市环卫处征费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金吉子。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金吉子作出的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建决字(2012)第0023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7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欠缴卫生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金吉子作出的图建决字(2013)第0023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

审判员  金顺哲

二〇一三年 六月 七日

书记员  高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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