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马连君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6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图行执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图们市口岸大街1827号。

法定代表人崔云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马连君。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马连君作出的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图城罚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行政处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马连君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金顺哲

审判员  崔银镐

审判员  李根植

二〇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书记员  车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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