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林中行立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永红,女,汉族,退休工人,住汪清县。
上诉人许永红不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4)汪林行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永红称:大兴沟森林公安局(2014)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许永红不服大兴沟森林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许永红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4)汪林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琳
审判员 张松林
审判员 高培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轩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