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孙万德,男,汉族,1961年6月14日生,住长春市。
上诉人孙万德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撤销“两权分离”政策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孙万德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5)长行立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改判或发回复审;2、依法审查(长绿发[2002]23号)红头文件,责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并归还上诉人法定享有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3、对上诉人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起到重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前,由绿园区政府滥用职权给上诉人造成的有地种不到的收益损失、国家种地直补及违约金等给予国家行政赔偿;4、请求司法援助;5、一二审诉讼费、(代理费)误工费、做车费、餐饮费、材料复印费等相关联费用全由绿园区政府承担。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把上诉人要求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歪曲为上诉人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畴而推出司法维权大门,是对上诉人依法维权的剥夺,更是对依法治国的公然践踏。2、长绿发[2002]23号文晚于《农村土地承包法》3个半月发布,也就是说长春市绿园区在这个时间内已经无权发布土地承包方案,因此长绿发[2002]23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依法撤销,归还失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本来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我屯人均拥有一亩多地,只因政府的乱作为,造成全屯土地全部灭失,政府保护了谁的利益?如果当时不强制执行“两权分离”政策,把我们的那份地发包给我们,我们种地也会有收益的,也会有国家种地直补的。依据相关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给被侵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应给予国家行政赔偿。4、车家村、城西镇乃至绿园区信访办、农业局等在答复上诉人及上访村民的书面材料中阐明,车家村执行“两权分离”是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完全按长绿发[2002]23号文件政策办事,程序合法。而长绿发[2002]23号文件的本身就是以权压法的产物,是违背党中央依法行政方针的,完全无效,怎会还有合法程序可谈。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两权分离”政策是长春市绿园区委、区政府依据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制定的《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中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形式,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孙万德请求撤销“两权分离”政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孙万德要求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孙万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