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滕聿宾,男,63岁,退休干部,住白山市。
上诉人滕聿宾诉白山市人民政府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滕聿宾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为《关于对滕聿宾给市政府请求信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白山市工信局《关于对滕聿宾给市政府请求信的处理意见》是对上诉人《关于兑现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我离开白山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做承诺的请求》信的答复。上诉人请求信所依据的是白山市政府对我所承诺的行政行为。然而白山市工信局《关于对滕聿宾给市政府请求信的处理意见》回避了白山市政府对上诉人尚未履行的合法有效的承诺;把上诉人要求白山市政府履行承诺兑现奖金和股本金变为上诉人上访要求给付奖金和股本金;拒绝履行白山市政府对上诉人所做的承诺。2、白山市政府让上诉人离开白山市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是行政行为,承诺帮助上诉人兑现领取在企业应得的奖金和返还股本金是附加条件,是该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3、白山市政府让上诉人离开白山市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工作岗位,要求上诉人不要有什么举动。上诉人提出要兑现未领取的奖金和返还股本金。白山市政府承诺帮助上诉人兑现。双方形成的协议具有契约性质。上诉人请求白山市政府兑现承诺,是因为上诉人履行了协议,白山市政府不应违反诚实守信和保护信赖利益的行政原则。故请求撤销(2015)白山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指令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关于对滕聿宾给市政府请求信的处理意见》系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滕聿宾反映问题所做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滕聿宾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滕聿宾要求白山市政府从转制成本中兑现或者赔偿其1997年和1998年的奖金和股本金,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于滕聿宾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滕聿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