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98号
原告郑应白,男,朝鲜族,农民,住汪清县汪清镇。
被告汪清县公安局,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大川街。
法定代表人元龙哲,局长。
被告汪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大川街。
法定代表人廉京燮,县长
原告郑应白诉被告汪清县公安局、汪清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应白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应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应白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