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审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9:4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张太,男,193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诉人张太因与吉林省人民政府确认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无效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太上诉称,上诉人请求伊通房管部门给落实私房政策,可伊通满族自治县建设局在《关于对张太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竟然称“1975年县房管单位与(上诉人父亲)张文翠签订了《购买接管房协议书》即作价归公。”上诉人感到十分困惑,上诉人父亲张文翠在1969年病故,怎么还在1975年同伊通房管单位签订这样协议呢?上访中,吉林省人民政府在《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吉政信复字第(2008)27号,依然认为这份《购买接管协议书》有效,并声明“此复核意见书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如果不服,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实际是把属于行政解决的房产纠纷的职责来推卸掉,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请求判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无效,或者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按事实情况对复核意见书进行修正。

本院认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张太要求确认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信复字第(2008)27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无效,该复核意见书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故张太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张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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