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33号
起诉人:张云才,男,回族,1950年3月27日生,吉林省磐石市第四中学退休教师,住吉林省磐石市。
2015年8月24日,本院收到张云才的起诉状,起诉人张云才诉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石市教育局行政诉讼一案,张云才诉称:1997年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社厅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人员退(离)休年龄,而吉市发[2009]9号《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却规定: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7周岁、女52周岁)或工龄满30年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据此,2001年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教育局、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张云才等教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张云才等教师知道相关人事政策后,一直通过信访纠正相关部门的错误,而磐石市教育局、磐石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具答复意见,拒绝改正。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在磐人社访告字[2014]3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中认定张云才等信访事项已经信访三级程序终结,不再重新受理。张云才请求:1、依法审查吉市发[2009]9号文件,确认其违反上位法,予以撤销;2、依法确认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张云才等提前退休教师上访问题的复查意见》和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张云才等退休教师上访问题的复核意见》违法,为张云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其实际教龄;3、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石市教育局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下发的部门是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局、室,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该文件对张云才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张云才等提前退休教师上访问题的复查意见》和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张云才等退休教师上访问题的复核意见》是磐石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指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张云才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云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王东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本件3页,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