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和诉四平市人民政府、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9:4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王云和,男,汉族,1949年2月12日生,住四平市。

上诉人王云和诉四平市人民政府、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云和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给予立案审理,依法纠正上诉人蒙受九年的不白之冤。主要理由:上诉人起诉状于2015年5月7日交到四平中院了,该裁定书提到是2015年5月19日收到起诉状,属于擅自更改上交起诉状日期。上诉人认为本起诉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才不予受理。2006年铁东法院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强制拆迁,造成上诉人无家可归,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不可弥补的精神伤害,制造冤假错案。四平中院行政裁定书显失公正,1、保护强者,欺压弱者拒不给予立案,2、制造强迁有理论,3、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宪法》《法律》为什么不去追究了,4、在四平中院公平正义摸不着看不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本院认为,四平市建设局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的《四平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书》四建拆裁字[2006]第278号已经向上诉人王云和交代了诉权及起诉期限,即其“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到市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裁决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上诉人王云和迟至2015年5月19日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王云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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