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19号
起诉人:刘玉范,女,满族,1954年10月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起诉人:陈明臣,男,汉族,1959年4月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刘玉范、陈明臣的起诉状,起诉人刘玉范、陈明臣诉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吉林市丰满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诉讼一案,起诉人请求:1、要求撤销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陈明臣、刘玉范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3日作出的吉丰政信复查字[2012]04号《关于陈明臣刘玉范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吉林市丰满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的《关于对刘玉范陈明臣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2、责令吉林市丰满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尽快合理合法解决住房和过渡费等相关问题;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院认为,《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陈明臣、刘玉范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吉丰政信复查字[2012]04号《关于陈明臣刘玉范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关于对刘玉范陈明臣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是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吉林市丰满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指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玉范、陈明臣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玉范、陈明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