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20号
起诉人:吉林市多邦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徐莱,该公司经理。
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吉林市多邦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吉林市多邦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案,起诉人请求:1、依法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吉市丰政房征[2014]9号); 2、诉讼费用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发布的《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吉市丰政房征[2014]9号)当中已明确交待了诉权,起诉人吉林市多邦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吉林市多邦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
(本件2页,印6份)